在此,请注意,代表其父母行使
继承权的承继人原则上仅能
继承其父或母在
财产继承中的应有份额而已,他们并无资格继承遗产的所有份额。
然而,假如这名代表者属于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无任何生活来源的范畴之内,或是曾经为被
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的家庭照顾和保护,那么在进行
财产分配时,他们便有可能获得更多的
遗产分配比例。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一继承人已经失去了继承资格,那么他们的晚辈
直系血亲便无法再代表其行使继承权利。
若遇有
代位继承人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情况,或者向被继承人提供了过多的
赡养帮助,在这种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其适当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