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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乃是依据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合法行使职权之时,若与
专利申请人、
专利权人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方对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所做出的特定
行政行为心存疑虑或存在争议,便可按照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渊源者的恳求,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针对引起争议的特定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据此作出裁断和决定的一种做法。《
专利法》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
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
民法院
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