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
减刑的相关事宜:
对于被宣告监
管制裁、
拘留、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的
违法者,在其实施
刑罚的过程中,倘若能够认真遵守
监狱法规,积极参与教育改造,确实存在如悔过自新等优秀表现,或者展现出有
立功现象的,可以考虑进行减刑;
在此特别指出,若具备以下任何
重大立功行为之一的,都应该给予相应减刑力度:
(1)成功制止他人实施严
重犯罪行动;
(2)提供揭露监狱内或狱外重大
犯罪活动,并且经过查证核实的重要
证据;
(3)拥有新颖的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的成果;
(4)在日常生产或生活方面舍生取义地救助他人;
(5)在应对自然灾害或排除
重大事故的过程中有杰出表现;
及(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显著贡献。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减刑的幅度标准:
同时,减刑后执行的实际刑期不得低于如下最低限额:
(1)凡被判
处罚金管制、拘留、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刑期须至少等同于原判决刑期长度的一半;
(2)而被宣告终身监禁的罪犯,其实际服刑时间不得短于十三年;
(3)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有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行的罪犯,当
缓期执行期满后,由
缓刑阶段变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服刑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五年;
相反,从缓刑阶段转变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则应至少在二十年内完成实际服刑。《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