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超过法定利率限度以上部分的
借贷利息属于无效,并且未能受到国家法律制度的保护。
在
借款期限截止日后,
借款人应支付的连同本金在内的所有
债务之和,不应超过其初始借款本金以及初始借款本金为基准、并按照合同签署之日起一年内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进行计算的整个借款周期内的利息总和。《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