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裁决中,判定
离婚的唯一标准便是婚姻关系中所涉及到的感情状况是否已经完全破裂。
若有过错方提起
离婚诉讼,而无过错方对此持反对意见时,即便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婚姻感情濒临破裂,亦可依法判决离婚。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过错方如出现诸如
重婚;
与他人长期居住生活;
对配偶施行
家庭暴力;
虐待或怠慢
家庭成员等重大过失行为,这些行为均可能导致
离婚事件的发生。
在此种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提出
损害赔偿的诉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