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缔
结婚姻关系之前所负之债,应属个人责任范畴。
夫妻双方在缔结合法婚姻前提下,欠下的
个人债务,实为其与
债权人之间基于特定实际情况而构建的一种特殊
债权债务关系,此乃夫妻一方于进入婚姻关系前与该特定债权人之间所产生并承担的特定
权利和义务,债权人只能针对具体
债务人追究相关权利,对于债务人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后与其配偶之间的权益关系,不得提出任何要求。
然而,若一方在婚前所负
债务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形成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并且婚前所负债务已经转变为婚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或者成为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的物质生活基础,那么婚前该一方所负担的个人债务便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责任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