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存在特定情形时,企业有权单方面解除与员工之间的
劳动关系。
具体来说,存在以下诸种情况之一时,企业便可采取单独行动:
第一种情况是,如果
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被证实未达到预先设定的录用标准;
第二种情况则是,若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内部的
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
再者,如果劳动者导致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或构成重大不当行为;
最后,若劳动者因
违法行为而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至于第二类情况,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解雇职工,但必须提前30天以
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本人。
这包括两个具体情形:
首先,如果职工患有疾病或由于意外受伤而无法履行原岗位职责,且
病假期满后亦无法胜任由公司提供的其他工作任务;
其次,如果劳动者在现有岗位上表现不尽如人意,通过培训或调整工作角色后依然无法胜任现有的工作要求。
此外,如果
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赖的客观状况发生了巨大改变,令原
劳动合同难以继续执行,并且经过双方协商未能就修改劳动合同达成共识的话,用人单位同样有权单方面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