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债务担保人所背负的责任,其含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
民事责任,即
担保人依据法律规定需承担的相应责任;
二是
保证责任,此项责任指明当贷款方未能按时偿还
债务时,担保人需为此承担相应的补偿或者
代偿责任;
三是
赔偿责任,这是担保人须为自身行为及道德失范导致债务方损失而负担起的一种
赔偿之责。
连带保证责任则属借款双方在签订
借贷合同过程中所约定的一种
担保方式,要求保
证人和
借款人为同一笔债务共同承担连带的偿还义务;
而所谓
一般保证,则是指在
借款合同中有明确说明,如借款人有无法按期
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发生,此时应由保证人来承担相应的偿还保证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保证责任的判断标准主要在于设定的条件,包括是否是一般保证还是
连带保证等。《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
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债务人、保证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
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