颇具争议性的是,车祸发生后,驾驶者以酒精为驱使导致身亡,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一般情况下并无需对此进行
赔偿,除非商业保险方面有所另行规定。
然而,如果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为了救助伤员而先行垫付了一
定金额的抢救费用,那么他们有权利在事故责任明确后,向导致这起事故的
责任人进行追偿。
“
醉驾”这一术语用来描述酒酣之中而导致个人意思能力相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的情况下,
驾驶机动车辆外出的行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