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涉及到夫妻一方因车祸离世的事件中,
赔偿款项不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该项赔偿的分配主体,应当明确为负责支付相关赔偿款的
责任人。
考虑到
赔偿金所具有的
财产损害评估性质,以及其各方面的细节设计均是为了尽可能弥补亡者家庭未来预期收入的损失。
因此,此处提及的赔偿权利人应该具体指向那些能够参与分割赔偿款的
家庭成员——这其中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与逝去亲人共同生活的所有
近亲。
也即是说,当确认存在的第一顺序
继承人(涵盖配偶、父母、子女)无法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赔偿金份额时,我们才需要启动
第二顺序继承人(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赔偿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