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
债权人有权直接向次
债务人提
起诉讼,然而在此过程中,毫无疑问地需要同时针对债务人提出
诉讼请求。
这种特殊的
诉讼被称为“
代位权诉讼”,其精髓在于将债务人视为第三方
当事人,并将次债务人作为主要被告进行起诉。
在具体操作中,如果债权人只对次债务人提起了
代位权之诉,但未将债务人纳入为第三方,则司法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将债务人强制加入到
诉讼程序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若有两位或多位债权人以相同的次级债务人为被告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且他们各自所持有的债权无法单独分割的情况下,那么司法机关有权将此类案件集中处理,即所谓的"
合并审理"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