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质权之人有权实施转质行为。
所谓转质,是指在
质押期间内,质权人利用质押品为第三方创设质权的行动。
此番第三方所获取的质权称为转质权,该第三方被称之为转质权人。
转质可细分为经由出质人默许或同意的承诺转质及未能事先征得出质人首肯的责任转质两大类。
然而,如若未获得出质人同意便实行了转质,导致质押财产遭受损坏或者灭失的话,那么相关
责任人必须负起
赔偿之责。《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
因不可
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
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
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五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
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
担保责任,但是其他
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