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中间机构签署的
购房合同尽管具备
法律效力,但仍有重新权衡的可能性。
然而,对于违反合约条款的一方,则必须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当其中一方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应尽义务时,或履行义务的质量未能达到双方商议的标准,则该方应当负有继续
履行合同,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修正或安抚受损方,或支付实际
经济损失的补偿款项等法律责任。
更为具体的说,当其中一方已经明示或以自身行动揭示出无法按期履行
合同义务的情况时,合同另一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交割时间截止前向其追究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