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协议乃确认真正
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之根本依据。
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即由私人或者社群团体在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展开各类生产活动,依据
承包合约的明确条款所获取的掌控、使用以及收获利益的权利。
承包者享有如下权利:
(1)该项权益赋予承包者对于承包的土地及森林资源,山川岭脊,牧场,荒漠,湖泊,滩涂等自然环境的占有权。
同时,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承包者有权从集体组织处获取一定数量、品种优良且地理位置适宜的土地及森林、山川岭脊,牧场,荒漠、湖泊、滩涂等自然资源。
(2)经过承包的土地或者其他生产要素成为承包者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
(3)在收取
承包土地或者其他生产要素所产生的收益后,承包者有权获得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支付全部收益后,所剩余部分收益的所有权。
而且,承包者个人在此类承包收益中的权益同样得以合法传承。
(4)尽管承包者已完成所有的生产要素投入,但他们仍然享有按照集体组织规定的规则使用集体组织所拥有的农业设备和林业设备,例如灌溉设施、农业机械工具等的权利。
(5)若承包地遭遇法定征收,土地承包经营者有权依法根据实际情况获得相应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
土地经营权,
由他人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
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