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
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规定
被害人强制性出席庭审的义务。
因此,被害人是否出席庭审,取决于其个人意愿。
若不愿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到场,可授权他人前来
代理诉讼。
然而,一旦法庭发出
传票,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被害人都应积极响应,按时赴约。
被害人作为
诉讼的重要一方,在司法程序中依法享有广泛的权益和权利。
例如,他们有权提出举证要求,请求收集所需
证据;
有权参与对所有出现在法庭上的证据进行质询,展开激烈辩论;
有权向法庭陈述其
申诉或辩护立场等。
此外,当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接到传票或通知后未能如期出席庭审,并不影响审判过程的正常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仍有权决定开启
庭审程序。《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
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
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