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后所进行的继续侦查,即俗称的
补充侦查,表述为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依据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对原有的侦查工作进行深入挖掘和补充完善
证据方面的
法律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
案卷进入到了检察院审理
起诉阶段,却又被重新发回到公安机关进行重新核实的环节,才能称之为补充侦查。
然而现行的制度已经取消了
审查批捕阶段
退回补充侦查这一操作流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