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团体中的那些具有
赡养、扶持及
抚养责任的人,倘若未能遵守其应尽的职责,不给予那些需要依靠他们照料的家人必要的支持与扶助,即可被定义为抛弃
家庭成员。
若这种行为严重到足以引起公愤,甚至还可能进一步演变为
遗弃罪行。
值得注意的是,那些需要得到赡养、扶持以及抚养的家人主要涵盖了家庭中年事已高、年纪尚轻、体弱多病或者并无自理能力的人群。《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
扶养义务而拒绝
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