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应条款规定,当夫妻双方选择解除婚姻关系时,就涉及到对
共同财产尤其是不动产的分配和处置问题。
当中便允许夫妻两人可以就此达成一些特殊的约定,例如由某一方单独享有财产的所有权,而他/她须以一定方式向对方支付相应补偿。
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原因在于,实际执行实物分割的过程中很可能会对不动产所具有的价值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特别地,如果在婚前阶段,有任何第三方如父母曾为小两口购买过不动产并且支付了首付款项,同时又将该
房产登记于其中一位配偶的名下,那么依照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这份房产理应被视为是这位
出资者子女的
个人财产。
最后,当夫妻双方对于
财产分割的问题无法通过自行达成协议来解决时,他们有权向法院提
起诉讼寻求司法裁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