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追认的,代表了夫妻间共同意愿所决定的
债务;
2.存在于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内,任何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
3.在婚姻关系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由任何一方仅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前提是此种情形下,
债权人有能力证明该笔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产生的经济活动当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