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涉案
当事人有权选择对探望权展开独立的法律行动,且法院应依法更积极地接纳此类请求。
在此过程中,需要明确理解和认知的是,所谓的“探望权”,即
离婚之后不承担直接
抚养责任的父母一方,所拥有的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接触、联络、互动和短期共同生活的合法权益。
在某些情况下,夫妇若未能在
离婚协议中对此种权利的行使达成共识,或离婚后其中一方阻碍、拒绝行使探望权,那么作为权利主体的另一方便有权通过提
起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