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上文所述,
股权事实上并非可供
抵押的资产
类别,但却允许予以
质押操作,这主要依赖于我国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
具体而言,在我国法令约束内,负有
债务责任或第三方权利人对以下各类资产享有完全出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首先是
汇票、
本票及
支票;
其次为债券、存款单据;
再次为仓单与
提单;
再者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及股东权益;
同时还涵盖了可转让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中的
财产权;
最后包括现有及潜在的应收账款;
当然,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法律、行政
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可用作出质的资
产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