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学期间发生的孩子
意外伤害事件,若校方已尽职尽责履行了教育和管理的义务,则无需对事故承担相关责任。
然而,如校方未能完全履行上述职责,便需对此事故负责。
另外,若伤势源于学校外部的第三方行为,那么第三方将承担
主要责任,而校方在其管理职责范畴内如有疏忽,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