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医疗行为而引发的轻微人体伤害事件,
当事人应依法向
受害人支付适当的
医疗费用、
护理费用、
交通费用以及营养费用等,并提供合理的住院伙食补贴费等,以供治疗与康复所用。
同时,对于因
误工而导致的相应收入,亦须作出相应调整与补偿。
若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医护工作者或
医疗机构由于对损害后果负有过失责任,则医疗机构需承担全额
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