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嫁妆本质上属于妇女个人私产,在
办理离婚手续之际,理所应当予以归还;
因此,要求男士在
离婚之时返还嫁妆行为乃是合乎情理之举。
然而,虽然相关
法规明确如此约定,但实际过程中,许多女性因难以拿出充足
证据,来证实嫁妆系其本人私有权属,故而往往意识到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嫁妆被视作两人婚姻期间的共有资产进行分配处理。
为此,为了尽量规避此类纷争产生,建议夫妇二人就在嫁妆所有权归属的问题上预先达成共识,并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双方均认可的基础上签署书面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