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形之下,
债权人可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首先,债权人如在法定时效期限之内,可以径直向主
债务人原先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之人
民法院发起
诉讼程序,了结欠款事宜。
在此过程中,诉状中应夹带借据等能够明晰债权关系存在之有效凭证以备存查,如此人民法院方可依规予以
立案受理。
若由于主债务人行踪不定,使得人民法院在案件正式立案之后不得不采取公告送达之方式对其进行
传唤应诉处理;
其次,债权人可请求主债务人向当地法院提出宣告其为失踪人口之申请,待法院同意并裁决确认之后,便可交由代管人名下财产抵付所
拖欠的
债务;
第三,倘若有
担保人或保
证人之存在,则其完全有权直接向潜在替代方追究还款责任。《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
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
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