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能依照规定期限内申报
破产重整事项,可能产生以下不良影响:
首先,对于
债权人来说,他们将失去参与
破产程序过程中的众多程序性权益,其中包括出席
债权人会议的权利、投票表决的权力、提出异议的机会以及
财产分配名册上的申请权利等等。
其次,如若
破产财产已被依法进行了分配,那么债权人将无法考虑进行补充申报;
即使有意向申请补充申报的债权人,也必须负担与查明及认可补充申报债权有关的相关费用。
再者,倘若破产财产已经进入了重整程序,而
债务人为避免因此而受到损害,尚未及时申报债权,那么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将被剥夺其所有要求偿还
债务的权利。
最后,同样的道理,假如破产企业进入和解程序,且在债权人未按期履行申报义务的情况下,在和解协议规划执行期间,该债权人将被彻底禁止行使所有要求偿还债务的权利。《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