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夫妻双方
分居时间长短,其均可向所在辖区的人
民法院
申请离婚诉讼。
婚姻关系作为每位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当其中一方拒绝
离婚时,另一方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无和好可能成为决定判决离婚与否的关键标准。
若在夫妻之间由于感情矛盾引起的分居长达两年以上,且经由法院多次调解仍无法化解矛盾,则此情况下,法庭也有权依据客观事实,批准
夫妻离婚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