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到
房屋所有权及
土地使用权方面的争议或
纠纷,则应将案件提交至争议地点所在之地方法院寻求法律援助。
这不仅是因为此类法院基于地域便利性拥有提出审理请求的绝对权限,更是由于这些法院在处理与房屋和土地息息相关的纠纷上具备专属
管辖的权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明确规定,以下具体案例类型,将由各自对应的人
民法院享有专有
管辖权:
首先,与
不动产权属有关之纠纷,必须向位于不动产所在地域的指定法院申请
诉讼;
其次,关于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争执,需要向位于港口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进行
申诉;
最后,若涉及到
法定继承权引发的纷争,则需向
被继承人之死时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相应地方法院提出司法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
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