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订金契约
对于订金契约而言,它在缔结主合同时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这是因为双方在协商组成主要合同的同时,达成了书面的附属协议,以确保主合同能够顺利履行。
在这个附属协议中,
债权人有权要求
债务人预先支付特
定金额的货币作为
抵押,只要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了
债务,那么债权人就应该归还或用等额货币来抵充应付的价款,达到
担保合同的目的。
(二)保管协议
作为合同种类之一,保管协议也被人们称之为寄托协议或者寄存协议。
它的表述方式是双方
当事人达成书面共识,规定其中一方当事人将某个实体财物移交给另一方进行保管,而且这样的保管事务要被确立为合同的一部分。
保管该物品的一方被视为保管人或者被叫做受寄人,而他们负责保管的这些实物则叫做保管物或者叫寄托物,而向他人交出这类物品进行保管的一方便被称为寄存人或者叫做寄托人。
(三)自然人之间
借款合同在实际生活中,以
借贷关系为主导的借款合同往往是由自然人之间订立。
这种合同通常被定义成为了实践合同,这样的定义意味着仅仅只有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要约是不足以形成有效的合同,必须要伴随着实际的现金交付行为,也就是说,只有当
贷款人真的能够提供借款并完成了交付操作,才能使得借款合同被确认生效。《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