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人
民法院对
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宣告判决或裁定时之前,若原告向法院提出了
撤诉申请,或者被告改变了其原先做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并且原告予以认同且提出撤诉申请,是否准许,将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予以裁决。
2、当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批准原告的撤诉申请之后,如果原告于同样的事实与理由再次提
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对此类
诉讼请求将不再受理。
但是,如果准许撤诉的裁定出现任何错误,原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
再审程序,以便撤销原有的准予撤诉之裁定,进而对该案件重新进行全面深入的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
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