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两种情境下,法律赋予了
当事人对婚外第三者提
起诉讼的权力:
1、若婚外第三者明知他人已经缔结合法婚姻关系,仍然与其以夫妻身份公开
同居甚至领证登记,在此种情况下,原配任可以对方犯有
重婚罪的名义发起诉请。
2、倘若在不知丈夫已婚的情形下,妻子为婚外第三者付出高额的金钱代价并赠与其贵重财物,那么
受害人有权针对该婚外第三者进行维权,要求其归还款项等涉及其应得份额的
夫妻共有财产。
然而,除上述特殊情况之外,一般而言,婚外第三者并未侵害当事人任何合法权益,故而无法直接发起
诉讼。
另外需要需要着重强调是,若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因为另一半的不忠行为而选择
离婚,那么作为受害方,当事人能够向实施不轨行为的配偶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