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关系即是承载
劳动关系之一。
派遣机构与被派遣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签署了明确的
劳动合同,因此,这两者间构成了合法的劳动关系。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在我国的企业运作中,劳动合同用工为常态且必要的形式,而劳务派遣仅仅作为补充手段,只适宜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等特定领域的工作岗位之上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
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
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
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