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均不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涉及到的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需遵循以下普遍性的原则:
首先是尊重男女在法律上所享有的平等地位的“男女平等”原则;
二来要侧重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及女方在
婚姻家庭中所累积的权益,即“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
此外,要有助于保障
当事人在
离婚后的生活质量,以维持现有的生活便利为基本要求,体现“有利于生活和方便生活”的精神;
再者,尽管司法过程中赋予了各方充分运用自身权力的合法权益,但仍需要杜绝滥用法庭裁决权的行为,保持“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最后,在处理如金钱、物资等
夫妻共同财产时,因一方面的资产消耗、损坏以及失效,另一方不应该予以任何形式的
赔偿或者补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