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交通
肇事罪时,我们需要首先关注该罪行所涉及的客体范围,具体来说,其影响的便是交通运输的安全性。
这里所指的交通运输,主要涵盖了诸如铁路、公路、水路以及航空等与其相关的交通形式。
这些交通方式的特殊之处在于它们与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
若发生任何情况,势必会对众多无辜群体的生命产生威胁,同时也会带来公私财产的破坏。
因此,从根本上说,
交通肇事行为实际上具有侵害
公共安全的性质。
然后,我们要从客观层面来看待此种罪行。
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如果存在某些人或组织违反了现行的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并且导致了
重大事故的发生,这将致使他人受伤甚至丧生,或者让公私财产遭受极大损失,那么这样的行为便可以被视为交通肇事罪。
接着,我们来分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特性。
在法律条文的定义中,此种罪行的实施者通常是任何年满16周岁并具备
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也就是说,只要达到法定年龄且具备相应的
刑事能力的普通大众都有可能成为该罪行的
犯罪主体。
最后,我们来探寻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层面。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
行为人对自身
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
在某些情况下,违规违纪行为可能确实是
当事人故意为之,比如饮酒驾驶、强行超车、
超速行驶等。
然而,无论是哪种类型的过失,其根本都是基于行为人犯错之后对自身行为可能引发的严重结果缺乏足够认识和估计。
这种疏忽大意往往体现在行为人对自身
违规行为可能引发的重大事故之严重性,以及可能给社会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应有充分的预见能力,却因为疏忽或轻视,未能做到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所面临的风险,却又过分乐观地认为可以避免事故,最终付出惨重代价。《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