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员工无故频繁怠职缺勤,在经过规劝教育仍无法改正的情况下;
如果员工累计连续未出勤天数达到15个自然日,或者其年内累计未出勤天数超出30个自然日,那么雇主则享有合法权力对该等员工进行解除职务并开除的惩处。
频繁无故怠职缺勤主要涵盖以下两个层面的含义:
除了因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员工无法按照程序履行请假手续之外;
如果员工未能按要求填写请假单据、也不能准时报到工作且其累计的连续未出勤天数已经突破了15个自然日,或其年内累计的未出勤天数已经数过了30个自然日,皆可以理解为存在故意性连续缺勤行为而构成频繁无故怠职。《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
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
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