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用以盈利为唯一目的并未能构成
侵犯肖像权的必要条件。
相反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凡是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恶意丑化、故意污损,或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
伪造等方式侵犯他人
肖像权利的行为,以及在未取得肖像权人的合法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作、使用与公开其肖像权益的行为,都被视为是对肖像权的严重侵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