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证实
雇佣关系与
劳动关系之间具体区别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在形式特点方面,需要考察双方是否签订了
雇佣合同或者达成了口头性的雇佣协定。
第二,在实质要素方面,首要考虑的因素应该是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即一方需为另一方
提供劳务,另一方向该方支付相应的薪酬。
第三,进一步地,我们还需要关注雇员在工作过程中是否受到雇主的控制、引导以及监管,也就是是否存在管理层级上的隶属关系。
第四,最后一点,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点,那便是雇员否是由雇主本人或者由其委托的
代理人挑选和任命的。
只有充分满足以上提到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我们才能确认该关系是否属于雇佣性质。《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
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
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