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设立,即由发起人全资认购公司所需发行之所有股份,从而设立公司;
而募集设立则是指由发起人先认购公司理应发行股票中的一部分,余下的股份则通过向公众公开发行或向特定对象进行私募来完成设立。
关于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之间的主要差异,具体如下:
首先,发起设立的操作过程更为简洁,只要全体发起人均已足额认购股份,即可向公司
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登记申请,然而这种方式对全体发起人的资金实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他们需要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以实现全额认购公司所需发行的全部股份。
相比之下,募集设立的发起人只需投入较少数目的资金,便能在社会各界中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进而使得公司能迅速地筹集到大量资本,具有明显的优势。
然而,由于募集设立涉及除发起人之外的其他参与方,因此法律对此类设立方式规定了更为严谨的程序流程。《
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