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第一种情况,即夫妻双方在
结婚前就已经购买了房产并办理了贷款手续,而在婚后则通过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和共同获得房产所有权这两个步骤来实现,这样的房产应被视为双方的共同资产,必须被平等地划分共享。
对于第二种情况,即恋爱中的其中一方支付了整个
购房过程中的首次付款款项,并且将
房产登记在自己的名字之下,而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
偿还贷款。
在此情形下,房产仍然应当属于登记方拥有其合法权益。
然而,对于已偿还的贷款部分,需按照法律规定做
财产分配处理。
至于第三种情况,也就是恋爱中的一方支付了首次付款,然后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字之下,但婚后却是由夫妇俩共同偿
还房贷,而且这个房产还出现了增值现象,那么除了解除共享份额之外,对另一方做出合理补偿的决定,应当依据实际情况酌情作出。《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