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担保人离世且遗留下部分财产给
继承者的话,那么这些
继承人必须在他们所继承的范畴之内承担起这一责任,原因在于这个作为
担保的承诺并未终止或终结,仍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范予以执行,对此,第三方和
债权人已经预先达成协议,当
债务人未能全额偿还负债时,由保
证人按照合约条款履行
债务或者承担起相应的风险责任,此项“第三方”既包括可替代性清偿债务的
法人、其他组织,也涵盖了自然人,而在此处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
所提到的“依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被称之为
保证义务,同时也有可能被描述为
保证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