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明文规定,严禁任何形式的高利
放贷行为。
对于
民间借贷领域内私人以高昂利息放贷的情况,其所涉本金部分将得到国家合法保护;
然而,在此基础上额外收取的利钱若超出
合同订立初期一年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限制范围,则将失去相应的法律庇护。
因而,
借款人只需按照借款契约约定按归还本金及其法定保护范围内的利息即可。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
刑法体系中并未明确设置针对
高利贷的
犯罪罪名,但是若在实施此类行为过程中有涉及到其他违反刑法的行为,便应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追究其相应的
刑事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
当事人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