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妇间存在着长期无法修复的情感分歧,甚至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但还未正式办理
离婚手续之时,任何一方如果在这个环节与他人公开
同居生活,这无疑是违反
法规的行为。
然而在这样的境况下,倘若最终出现
离婚情况,
无责的那一方却仍可依法提出索求
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应秉持相互忠诚和尊重为基本原则。
以下列举出五种可能导致离婚状况发生的情况:
若有人存有
重婚的恶劣行径、或者涉嫌与他人
非法同居、又或是从事及实施
家庭暴力、亦或对家人施以虐待或者遗弃等严重行为、以及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内有其他严重过错行为的,那么在此背景下遭受伤害的受害者——比如无过错方——都有权主张自身权益,向加害方讨回相应的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