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冷静期”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它主要指向于夫妻在正式
提出离婚请求时,当地政府会根据法律条款,有意识地强制性引导已婚夫妇在短暂的时间内进行自我反思和权衡,以便慎重决定是否持续推进
离婚程序。
我国的
民法典明确指出,自
婚姻登记机关接到
离婚登记申请的那一刻开始算起,必须经过整整三十天的时间,才允许任何一方
当事人对离婚事宜产生疑虑或者犹豫,进而选择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销原有的离婚登记申请。
当这第一个三十日期限过去之后,接下来同样需要三十日的时间,夫妻双方亲临婚姻登记机关,签发
离婚证书;
若在此期间未能申请领取离婚证书,则被视为其自行撤销了离婚登记申请。
在这个“离婚冷静期”里,夫妻二人尚未正式
解除婚姻关系,因此,他们签署的
离婚协议书并不因此而立即生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