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遵循我国现行法理规定的前提下,判断
租赁合同的续订能否对抗设定
抵押权的情况需以具体事实为基础。
若续订的租赁意向是在设置
房屋抵押权之前达成的,则此时订立的租赁合同具备对抗该抵押权的效力。
然而,若
抵押人为扩大其动产
担保价值,将已被租用的财产进行
抵押,在抵押权获得实现之后,该租赁合同对于所涉及的
抵押物品的后续购买者而言仍处于
有效期之内并且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
然而,若是抵押人为了获取更大的抵押利益,选择将已经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再次出租,那么在抵押权得以实现在后,该租赁合同对这些新的购买者不再产生任何法律的约束力。《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