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某一方存在精神疾病且另一方提出
离婚申请,并不意味着该申请必然获准通过。
假如在婚姻缔结前,其中一方对自身患有精神疾病的状况未向另一方如实披露,并且即使在婚后接受治疗也未能治愈;
亦或是在订婚时已知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却依然决定与其步入婚姻殿堂;
抑或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某一方才首次被诊断出罹患精神疾病且多方尝试治疗仍收效甚微。
在此情形之下,
起诉方若坚决主张解除婚姻,通常可以实现
离婚目的,这是由于法院经过审慎评估后将判定为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
然而,若是法院无法判定夫妻间感情是否出现严重裂痕,那么这对夫妇便难以达成
离婚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