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负载务之提前履行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履行期限可分为为
债务人权益考虑的期限、为
债权人权益考虑的期限以及兼顾双方利益的期限。
以下是对此类情形的详细说明:
1.在第一种情况下,身为债权人的您无法自由主张提前
行使权利,但是作为债务人的对方
当事人有权自行选择放弃固有的期限优势,并在预先约定的履行期限之前及时
履行义务。
2.在第二种情况下,作为债权人的您可以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向债务人提出履行
债务的请求,然而债务人并不具备强制他人在期限到来之前接受给付的权力。
3.至于最后一种情况,即兼顾双方利益的期限,债务人同样不具有强制性地让债权人在期限到来之前接收付款的资格,与此同时,作为债权人的您同样无权强制债务人在期限提前之前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九条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
赔偿增加的费用。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