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交通事故发生后,若涉事人员已经向警方报告有关情况且无论如何都应该由当地的交警大队负责
立案并展开后续调查和处理工作,这是其职责所在。
然而,如果各方能够在交警大队进行自然而然的协商过程,那么该问题仍然可以通过双方
当事人自行商议来加以解决,这也意味着同样允许以非
诉讼方式进行解决,并且只需由交警大队提供调解终止的证明,各方在上面签字确认后方能生效。
关于
民事赔偿部分,是允许撤销案件的;
但是对于
行政处罚部分,不得予以撤销或逃避。《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
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
财产损失,并且基本
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