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禁止男女双方缔
结婚姻关系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若男女双方或其中的任何一方尚未达到
国家法定的最低
结婚年龄标准,那么便不得为之举办婚礼;
其次,倘若男女双方或其中的某位未处于自由意愿下选择缔结婚姻,同样无法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登记注册;
再者,如果男女任意一方在前一段婚姻关系之中尚有配偶,则他们也不被允许再度缔结婚约;
最后,当男女双方之间存在
直系血缘亲属关系(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孙女等)或是三代之内的
旁系血亲关系时,此类婚姻亦将受到
法规的严格限制。
任何涉及以上妨害结婚之
合法性的行为,均视为无效的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禁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