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
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涉嫌犯
盗窃罪且适用长期,判决期限在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罪犯,若双方能够达成自愿和解协议,并且得到司法机构的批准与主持,则该和解协议将视为具有
法律效力。
然而,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因盗窃罪所引发的
刑事案件,其最终结果仅能以结案的形式出现,即需经过法院的公开审判及评断,确定罪犯是否应负
刑事责任以及具体的
量刑结果。
在此过程中,有关罪犯是否有罪的事实若是无法认定,或者判定为无罪,则司法机关会依法对其实施自由裁决,即释放其人身自由;
反之,罪犯如经判定确认有罪,则其必然面临相应的
刑罚判决,在此基础上,其量刑幅度也有可能因法定或酌定因素而有所减轻甚至获得完全豁免。《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
公诉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
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
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
民间纠纷引起,涉嫌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
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
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
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