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在满足特定条件时,仲裁庭有可能裁定予以先期执行的情形:首先,须要求
当事人双方在彼此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方面必须清晰明确;
其次,如果不先行执行将会对申请人的日常生活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所谓先予执行,实际上是指在
民事诉讼程序中,人
民法院在正式
立案受理案件之后、且在最终的判决宣告前,应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对方对方向申请方进行特
定金额的金钱支付或者开展或者停止某项特定行动,同时须立即执行这一程序。《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
担保。